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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计委关于印发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、物价局:
  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招标人、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,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,我委制定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   根据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2]520号)规定,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,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,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。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,自《办法》生效之日起按《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  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特此通知。
   附件: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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